合肥理工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发布者:鞠伟澎发布时间:2026-05-08浏览次数:10

校字〔2025〕4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秘〔2017〕271号)和《合肥理工学院章程》等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多元混合奖助的原则,积极构建奖、贷、助、勤、补、免、偿等全方位立体化的奖助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资助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学生工作部门管理,负责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本二级学院的具体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国家及安徽省学生资助政策;研究决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重要资助项目;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安徽省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并完善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和校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组织二级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库的维护工作;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组织申请、校内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做好各类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的评定与发放,以及“绿色通道”的开设与管理工作;做好勤工助学劳务审核与发放工作;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和资助育人工作;组织开展资助工作业务培训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监督评价等。

第八条 二级学院要依照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工作要求,做好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好各类资助项目的宣传、评选、推荐等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资助工作的材料收集、整理与建档等管理工作;做好资助效果的跟踪调查和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九条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学校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到位资金的确认、各类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学校负担部分的划拨以及配合学校和其他部门做好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学校奖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拨专项资助资金;

(二)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专项资助经费;

(三)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

第五章  奖助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立以下奖助项目: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三)学校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术科技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

(四)校外奖助学金: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

(五)勤工助学;

(六)减免学费;

(七)临时困难补助;

(八)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十)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十一)绿色通道:无力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入学后奖助;

(十二)学校设立的其他奖助项目。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各项资助结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及财务等部门监管。

第十三条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班级、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四级评审制度,采用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师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奖助项目严格依据相关评选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各类奖助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划入学生银行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奖助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