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暂行)

发布者:鞠伟澎发布时间:2026-05-08浏览次数:10

校字〔2025〕4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人数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班级)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划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特困供养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除此之外,需重点关注以下类别:

1.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单亲或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4.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学生;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学生;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二级学院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年级(班级)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及公示、学校审核、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随录取通知书寄送资助政策简介、校园网信息发布、主题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学生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三)年级(班级)评议。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照认定标准,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信息比对及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

(四)二级学院认定及公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认定结果。审核结果应在二级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五)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的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

(六)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学生获得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每学期通过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动态调整,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对认定结果的异议给予及时回应。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于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视情况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认定工作责任人,通过多种方式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把握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确保精准资助工作扎实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