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者:鞠伟澎发布时间:2026-05-08浏览次数:10

校字〔2025〕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学生工作、教务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团学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情况分2500元、3500元、5000元三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学院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2.班级认定。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

3.二级学院推荐。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申报的评议结果,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指标,并按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暂行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