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鞠伟澎发布时间:2026-05-08浏览次数:11

校字〔2025〕4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突出立德树人理念,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规范学校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积极构建奖、贷、助、勤、补、免、偿等全方位立体化的奖助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纪检监察、学生工作、教务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团学等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各二级教学机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来源

第五条 奖学金来源包括国家奖助学金下拨款项、学校按一定比例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国内外社会各界用于学生奖助事项的捐资赞助等。

第六条 各设奖单位可根据“总额分配均衡、履行捐助协议”原则向各二级教学机构分配奖助学金评奖名额。

第四章  奖学金种类、等级、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学金的种类为国家奖助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术科技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和由社会捐资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等。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项校内奖学金、由社会捐资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奖学金基本条件和各单项奖的具体条件。基本条件如下:

(一)学年考核等次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无擅自拖欠学费行为;

(四)每学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条 各项校内奖学金、由社会捐资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要求:

(一)校长奖学金

学校对在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处理中表现特别突出或道德品行、学术科技以及其他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者有突出表现、为学校赢得广泛声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特别奖励。评定由二级教学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学生工作部门提名(表彰对象、奖励标准),奖励名额和金额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行优良、学习优秀、在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2%,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为:学年考核优秀,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原则上应在班(年)级前10%,在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团学工作或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三)学术科技奖学金

1.学术科技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2.学术科技奖设团队和个人两个奖项,奖励金额为团队一等奖5000元/队,团队二等奖4000元/队,团队三等奖3000元/队;个人一等奖3000元/人,个人二等奖2000元/人,个人三等奖1000元/人;

3.学术科技奖由学校统一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四)学习优秀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用于奖励在学习上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2.学习优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二等奖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6%,奖励金额为1200元/人;三等奖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2%,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3.学习优秀奖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评审依据,评选条件为每一学期取得14学分以上(含14学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以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班(年)级前50%。

(五)社会实践奖学金

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社会实践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六)团学工作奖学金

团学工作奖用于奖励在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团学工作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七)文体活动奖学金

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或者体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文体活动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八)社会捐资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

根据学校与捐资助学出资方商定的评选办法,每年评出社会捐资奖学金获得者若干名,奖学金金额及评审条件按捐资协议确定。

第五章  奖助学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评审和发放,不得截留、挪用,秉承“谁设立、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督查,对在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追回违规所得外,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本科学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奖助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二级学院的评奖工作由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奖助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提出奖助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获奖候选人及获奖等级。经辅导员签字确认后报学院审核。

(三)二级学院评审推荐。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社会实践奖、团学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等奖项进行评选,并按规定的条件推荐校长奖及学术科技奖候选人。推荐结果应当在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校评审。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对二级学院各项奖助评选和推荐情况进行评审,确定各项奖助学金的获奖学生。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学术科技奖、学习优秀奖、社会实践奖、团学工作奖及文体活动奖原则上不可兼得。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资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根据与赞助者达成的协议,可以给予赞助者(企业或个人)冠名权,冠名权以在证书里出现“该奖学金由某某提供”或者“某某奖学金”为体现方式。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助学金直接发放给受奖助学生。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